绵阳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绵阳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联合会,英文译名“MIAN YANG SPORTS DEVELOPMENTAL FEDERATION”,缩写“MYSDF”。
第二条 绵阳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联合会是由全市各区市县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传统体育项目学校、业余训练网点学校自愿组成,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联合全市各区市县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传统体育项目学校、业余训练网点学校、青少年业余体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全市青少年体育运动的发展,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和身体素质,为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做贡献。
第四条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绵阳市体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绵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绵阳市体育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绵阳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联合会根据国家及省上对青少年体育运动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法规规定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一) 推广青少年体育运动,培养青少年体育兴趣,传授体育技能。
(二) 组织参加青少年体育夏(冬)令营及各种体育培训、科研、选材、竞赛、交流等活动。
(三) 开展与青少年体育有关的服务活动,增强自我发展的活力和后劲。
(四) 广泛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联合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全市各区市县各行业系统或法律、法规所认可的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传统体育项目学校、业余训练网点学校、青少年业余体校等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共计49个。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愿望;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关;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兼)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管理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底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性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门性工作机构部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团体会员会费为每年800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于发展与本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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